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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的赌钱网实验室安全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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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各专业实验室(含各个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三级管理。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公司党政领导、系部中心主任、学院三办负责人组成;公司党政一把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实验室(含各个科研团队)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第一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为实验室的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根据实验室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相关安全制度要上墙,位置明显,确保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联系到人。

第六条 学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漏电、防火、防爆、防触电、防盗、安全使用各种计算机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主动安全的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学院在新生、新引进的教职员工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二条 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在实验室重点部位或高危岗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与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必要时要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实验设备的安全检测、安全操作规程的讲解等。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要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走廊及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严禁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电源开关箱内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七条 爱护实验室的水、气等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值班制度。严格做到二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四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等外界影响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保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六章 事故处理、奖惩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有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分析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及对实验室工作中违规操作事件或现象的举报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安全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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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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